公诉人和检察官的区别 公诉人是干什么的( 二 )


虽然,不同阶段用了不同的词汇,但汉语言博大精深,这些词的含义本身可能就存在交叉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宣读是指当众朗读;发表是表示思想、观点、文章和意见等东西通过报纸、书刊或者公众演讲等形式公诸于众 。按照上述词义,宣读和发表都可以读事先准备好的稿子 。而对于讯问、发问、出示证据等环节,也并不排斥读稿子的形式 。
而且,从操作层面来说,公诉人在庭审上,因为要履行指控犯罪职责,永远是说话最多的人,甚至多到可能会占据庭审人员发言总和的80%以上 。全程脱稿?那是对公诉人记忆力的“极限挑战”,不可能做到,更加没必要 。
既然规范上未禁止,实务操作全程脱稿也不现实,同时庭前准备的过于充分,庭审控辩争议点基本不会超出预案范围 。这些,都给公诉人提供了全程读稿子的机会 。另外,庭审网络直播,公诉人也怕说错话承担责任,毕竟公诉人不是圣人,连续说个几个小时,谁敢保证自己每句话没都有歧义?“辽宁盘锦案”公诉人的发言就是惨痛的教训 。所以,出于“自保”的需要,公诉人也倾向于“读稿子” 。
但是回忆十多年前,笔者工作之初,还没有庭审预案的制作要求,很多公诉同仁都是赤手空拳上战场(即只带起诉书和证据出庭),那时候想低头看稿子都没得看,于是各个都昂首挺胸、善于随机应变 。但近几年来,很多人养长了读稿子的习惯,反倒是一抬头就会忘词 。
事实上,对于公诉人庭审低头读稿的行为,实务中也多有质疑 。曾有一起案件,在辩论阶段,辩护人首轮发言第一句话就是:“公诉人终于念完了公诉意见”(特意在“念”字上加重了语气,明显有嘲讽之意) 。
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来说,既然刑事诉讼法对起诉书、公诉意见、证据等要求公诉人运用不同的表达方式,那么就意味着,宣读和发表应当有所区别;从文书的形式来说,起诉书是以检察院名义制发(加盖公章)并送达法院,公诉人只能原文宣读,无权擅自更改,而质证意见、公诉意见、答辩意见无此要求,更多的是公诉人对于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论证和说理,有非常明显的个性化特征,所以读并不合适,抬头说出来更为适宜 。再者,质证意见、公诉意见、答辩意见,是公诉人结合庭审情况发表的,如果仍以庭前制作的稿子为准,则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架构,没有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指控效果也不好 。
有人说,公诉人在庭审上,是带着枷锁跳舞 。如此描述,十分形象 。起诉书内容已确定,而庭审却瞬息万变,公诉人带着指控的任务,要在规则束缚下辩论、说理 。如果说“读稿子”可以,那么向法院移送起诉书的同时,移送三纲一书,让法院书面审即可,何必要公开开庭、控辩对抗让法院居正裁决呢?公诉人若以不变应万变,全程读稿子,还如何体现检察官对指控犯罪的作用和价值?
庭审的本质,其实是一场还原事实真相、明晰责任归属的辩论 。如果双方都全程读稿子,你觉得这还是一场辩论吗?
四、第一公诉人应该坐在哪?
根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八条,多名公诉人出庭时,应按照第一公诉人、第二公诉人、第三公诉人……的排序(一般是起诉书署名的公诉人顺序),从公诉席上靠近审判席一侧的位置开始依次就坐 。
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件庭审都是一名公诉人出庭的,不会涉及座位排序的问题 。所以一旦偶遇多人开庭的情况,就难免让人犹豫迟疑,怎样坐才合适?从方便举证示证、与其他公诉人沟通角度来说,貌似坐在公诉席的正中间更加合适 。但是,这看似合情合理的理解,并不是规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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