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民事案例有哪些( 二 )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团由于台风所致航班被取消而未能成行,此时距合同约定的到达日期仅为两天 。根据旅游行业的交易惯例或通常情形,当罗马假期公司已为提供本次地接服务而就住宿、车旅交通等事宜做出安排,并为此支付相应费用时,该费用应由中商公司承担 。故判决中商公司支付罗马假期公司费用743293元 。
【法官后语】
当今社会经济交往复杂,常有多份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连锁交易情况,上游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障碍,影响下游合同的履行,下游合同的违约方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责,应取决于不可抗力与下游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从上游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上下游合同之间的关联程度、变更履行能否实现及上游合同履行的可替代性和紧迫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
【买卖合同】
非食药同源中药材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存在欺诈行为的可另行解决——王某力诉优禾公司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力在被告优禾公司处购买“鹿茸(血片精选)”四盒,共计5032.1元,优禾公司向王某力开具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为食品,上有手写“鹿茸”及“梅花鹿茸”字样,手写部分加盖优禾公司发票专用章 。经“鹿茸(血片精选)”上级供货商所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该“鹿茸(血片精选)”为新西兰进口马鹿鹿茸,属于中药材 。优禾公司称因当时开发票的系统只能开具食品或保健品品类,故开具了名称为食品的发票 。王某力认为优禾公司将案涉鹿茸当食品出售,不标注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属于三无产品 。故诉至法院要求优禾公司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50321元 。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在商超、超市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其次,根据食药监局调查结果,涉案商品并不属于三无食品,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及手续;最后,涉案商品虽发票载明为食品,但手写标明为鹿茸,且根据食药监局认定结果,鹿茸系中药材,不属于食药同源物品 。故涉案商品不属于食品,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亦不应当以“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为由认定涉案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故驳回王某力的诉讼请求 。
【法官后语】
鹿茸属于中药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药材属于药品 。优禾公司以食品品类开具发票的行为,不能改变鹿茸作为中药材的本质,故本案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优禾公司系售卖鹿茸,并非将鹿茸作为食品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中,故不能认为优禾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食品中可以添加食药同源物质,不可添加药品”的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目前中药材未强制实施文号管理,对于无须批准文号的中药材,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非经营者所必需,故认定商家售卖非食药同源中药材的合法性并不以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前提 。此外,优禾公司将马鹿鹿茸当成梅花鹿鹿茸进行售卖,其中的欺诈行为,王某力可另行诉请解决 。
【房屋买卖合同】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产可以成为买受人拒绝收房
及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理由——南安市总工会诉陶然一品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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