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民事案例有哪些( 六 )


第一, 考察学校注意义务的程度 。这种注意义务并非固定不变的,应当根据事发地点、时间、学生年龄等因素对学校课以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 。
第二, 考察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 。实践中,可从学校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是否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时老师是否在场并进行了有效管理、学校救助是否及时等方面判断 。
第三, 考察学校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是指学校所尽注意义务与应尽注意义务之间的差距,差距越大,责任越大 。在有直接侵权人的案件中,若学校存在明显的教育、管理失职情形,则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低于30% 。
【知识产权】
公证程序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考量因素——英特莱公司诉森林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基本案情】
涉案发明专利的名称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专利权人为原告英特莱公司 。2011年8月25日,英特莱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其所拥有的涉案专利被侵权使用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为此,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794号公证书 。英特莱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四被告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英特莱公司的合法权益 。
【裁判要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申请公证之时并不意味着其已掌握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的证据,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此时原告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能以2011年8月25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当日,原告看到被诉侵权产品并进行现场取证,可以认定此时原告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同时,原告向有权管理专利工作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为,理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自该中断时起,至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 。因此,被告森林北京分公司及森林公司辩称英特莱公司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意见不能成立;森林北京分公司及森林公司辩称其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的意见不能成立,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英特莱公司、森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后语】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何时得知侵权行为之日应通过查明事实予以确定 。具体到本案,专利权人在进行过公证保全证据的情况下,就如何认定原告应当得知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在原告申请公证之日前确定的合理时间、原告申请公证之日以及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当日 。
本案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本意与专利侵权诉讼特点 。第一,诉讼时效制度实质在于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专利法上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一般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三,专利侵权诉讼必须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囿于部分技术特征存在一定隐蔽性,专利权人可能需要在公证当日结合现场调查后,才能全面了解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而确定被侵权情况 。
【刑事一】
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因果关系的判断——苏某、祝某勇故意伤害、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苏某、祝某勇等人在杭州市某KTV唱歌期间,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 。当晚23时许,苏某趁王某某醉酒无反抗能力之际将其带至附近广场并进行殴打 。祝某勇为寻找苏某赶至广场,亦参与共同殴打行为 。随后,苏某、祝某勇共同脱去王某某的全身衣裤并丢至附近河道,用王某某随身使用的皮带抽打其背部等处,二人随后离开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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