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民事案例有哪些( 九 )


被告人郭某某此前明知被害人王某身患多种严重疾病,且明知服用某口服液会产生呕吐、腹泻等反应,因此其帮助被害人短时间内大量饮用口服液的先行行为,决定了其有对被害人身体状况可能出现异常、产生不良后果的注意义务 。被告人在被害人王某出现频繁呕吐、腹泻等不良身体反应时,未能作出正确判断,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
【刑事四】
盗用他人账户登录系统违法审批从中牟利,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陈某政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政(德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为使其公司的产品及其代理的产品在南方电网电子商城顺利上架销售,伙同被告人李某田采用盗用他人账户和密码的方法,侵入南方电网电子商城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审核上架该系统中的商品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陈某政、李某田非法审批上架商品总额21334064.99元,德易公司非法获利2081193.50元 。
【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德易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政、李某田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南方电网电子商城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故判决被告单位德易公司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5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政、李某田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法官后语】
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个罪名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叠,区别在于: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强调的是“获取”,行为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为了窃取其中存储的数据信息,一般不会修改其中内容,也不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强调的是“破坏”,即通过删除、增加、修改数据或应用程序等手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失灵或者崩溃,行为人针对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其目的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强调的是“控制”,即不具有权限的行为人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得控制权,从而可以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任意操作 。“非法控制”仅指行为人自身实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不要求完全排除他人的控制 。
本案中,从各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来看,其既不是为了单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已经存储的固有数据,也不是为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权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从而实现违法审批的目的;从其客观行为来看,其既未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也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盗用他人账户,在非法侵入这段时间内,形成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从而得以非法审核上架商品 。虽然被告人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同时,他人也可以登录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被告人在非法侵入期间已形成对系统的非法控制,完成了目标操作,故构成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 。综上,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物权】
航空安检中依法移除危险品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唐某诉首都机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出行并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其托运的行李内有三块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 。到达目的地后,唐某发现该三块锂电池不在行李包裹内,并发现开包检查单一张:其行李包裹内的三块锂电池因属于禁止随机运输的物品而被被告首都机场公司开包检查并移除 。为此,唐某起诉,请求判令首都机场公司赔偿其违规开包操作移除的3块无人机锂电池等值及相应经济损失、误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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