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民事案例有哪些(13)


首先,从“入职”经过而言,原告在查找兼职时获悉被告招募快递员的信息,对平台快递员的兼职属性有明确认知,主观上无与特定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接受劳动关系的意愿 。其次,从双方约定而言,原告在明知《合作协议》排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完成了注册行为 。再次,从收入来源而言,双方并未约定底薪,“收入”结算周期、计算方式及获利分配比例等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且原告在此期间亦从事其他工作,平台快递员并非其唯一、固定、稳定的收入来源 。最后,从用工管理而言,原告对是否上线、是否抢单拥有绝对自主权,被告未曾进行管理 。即使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仍然要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下劳动,依然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考勤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和要求,但原被告之间缺乏劳动管理 。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法官后语】
在认定网约工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时,裁判机关一方面不应对劳动关系加以宽泛认定,不应将网约工均归入劳动关系范畴,另一方面应当秉持和坚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初衷,对确实符合劳动关系的网约工依法确认其劳动者身份,给予其应有的劳动法律保护 。
判断劳动关系有无应以“从属性”为标准进行个案实体审查,在判断“从属性”有无时,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入手:1.双方合意 。应考量网约工是否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排除劳动关系,并对双方有无劳动用工管理关系进行实质审查 。2.招录方式 。如是否对个人体力、智力、岗位适应性、团队契合度等方面提出要求 。3.主要劳动工具及生产资料的提供情况 。4.订单获取及分配方式 。通常网约工的订单获取模式可以分为抢单模式、“抢单+派单”模式、派单模式,三种不同模式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网约工的管理程度依次逐渐加强 。5.工作时间、地点等劳动管理 。如是否对网约工有工作时间要求、地域要求、业务考核及处罚,网约工是否有拒单自由 。6.报酬构成模式及收益分配比例 。如是否约定底薪以及平台企业与网约工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7.稳定性与排他性 。即劳动者能否稳定地、持续地接受一家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向其提供劳动、取得报酬 。
【雇员】
雇员发生损害事故后赔偿责任的承担——谭某黎诉张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基本案情】
原告谭某黎经人介绍在某沙场从事货车运输工作 。2017年11月6日21时许,原告驾驶货车行驶至某村路段停车时,车辆突然后滑导致车辆侧翻至路边水沟,造成原告受伤且车辆受损 。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先后住院46天,花费医疗费用35834.57元 。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5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评定为240日;护理期90日 。
案涉货车登记于被告梁某甲名下,挂靠于被告晟宏伟业物流公司 。车辆加油及维修、司机生活费、工资由被告张某先行垫付,后由被告梁某乙与张某结算运输收入及代付款项,前述款项及车辆运营费用均得到梁某乙的书面认可 。梁某与梁某乙系叔侄女关系 。
【裁判要旨】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雇主的认定 。在雇佣关系中,劳务的实际受益人应当认定为雇主 。雇员的工作增大了雇主获得利益的可能性,雇主应为雇员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这符合“利益与风险一致性”原则 。本案中,梁某系原告劳务的实际受益人,因而应当认定为雇主 。第二,雇员存在过错下的赔偿责任承担 。雇员受害赔偿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 。本案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故酌情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因货车挂靠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其依法应对梁某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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