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民事案例有哪些(16)


本案适用的《查封规定》第十七条,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从平衡利益的角度作出的变通性规定,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在理论上引入了过错原则,对无过错第三人的债权赋予物权性质予以优先保护,应将其理解为《物权法》第九条(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中的但书的情形,是我国立法者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各方利益的权衡 。
【行政】
涉食品安全类行为违法性判断应以“常识判断+理由补强”为标准——加增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原朝阳区食药局接举报人举报称,2017年8月10日在某超市购买的加增牌老北京粉肠内有异物 。2017年8月31日,原朝阳区食药局经过现场检查未见被举报产品 。9月15日,原朝阳区食药局对京客隆华安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未见被举报产品的基础上,要求该店提供相应证照和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京客隆华安店按要求提供了部分材料 。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该局五次对京客隆华安店进行询问调查,该店委托代理人认可加增牌老北京粉肠由该店经销且混有异物,并提交生产商及供货商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单据等材料 。2018年1月8日,原朝阳区食药局向京客隆华安店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 。2月2日,应京客隆华安店申请,原朝阳区食药局组织听证会,加增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京客隆华安店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该听证会 。2月28日,原朝阳区食药局经审批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京客隆华安店送达 。加增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事实认定方面,执法人员仅对“加增牌老北京粉肠”实物进行了肉眼观察,而未对该产品开封检查,也没有结合配料的属性和粉肠生产加工工艺的特殊性对粉肠中出现黑色点状物质以及黑色毛发物质是否属于合理范畴进行分析判断,即径行作出“混有异物”的事实认定 。在执法程序方面,原朝阳区食药局通过听证会给予了加增公司合理陈述和行使申辩权利的机会 。因此,执法机关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 。故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 。
【法官后语】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机关而言,其具有相较于普通消费者更专业的能力,能够通过食品标识所披露的信息及感官判断,就食品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标准作出认定,司法审查中对此应予必要尊让 。但是,若对该认定能够产生合理怀疑,则需要行政机关提出经验判断外的理由补强,以排除合理怀疑 。此也即本案确立的行政违法事实认定司法审查“经验判断+理由补强”标准 。具体到本案中,审理难点在于食药监管执法人员依据实践执法经验和专业能力所作出的行政违法事实认定,是否足以支撑行政处罚结论,并排除食品生产商所提出的合理怀疑 。
“经验判断+理由补强”标准既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了可兹借鉴的审查范式,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提供了确立执法标准的思维路径 。该标准的适用,既能够体现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尊让,提升行政执法资源使用效率,又为食品生产商、供应商或销售商提供了陈述、申辩的机会,有力保障其权益 。
【民间借贷】
股权投资与借贷关系之间的转化与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谭某华诉骆某娟、高某标股权转让案
【基本案情】
被告骆某娟与高某标系夫妻,骆某娟系量子公司的股东 。2015年11月,骆某娟和高某标因急需用钱,向原告谭某华提出借款 。11月28日,谭某华与骆某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骆某娟拟转让所持量子公司股份之65%,基于太极股份拟整体收购量子公司全部股份,双方约定,若重组失败,谭某华可选择直接持有量子公司65%的股份或将本次交易的金额转为给骆某娟的借款 。量子公司65%的股权价值为273万元 。为不影响重组进程,双方约定上述股权在被整体收购前由骆某娟暂时代为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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