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民事案例有哪些(12)


【金融】
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刘某诉某银行借记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8日上午10时43分,原告刘某持有的被告某银行借记卡发生话费充值消费50元 。原告随后致电被告客服核实50元的消费情况,办理临时挂失手续,并于当天携带银行卡和身份证前往被告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在充值过程中,操作人通过拨打10086,经由第三方帮付通公司支付平台,在自动语音提示下,选择银行卡充值菜单,然后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密码等,实现对手机的充值 。被充值手机号机主库某亮与原告不认识,未使用拨打10086电话充值的方式进行话费充值,亦不记得2017年8月18日当天是否进行过充值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上述非本人操作的50元,并赔付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18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诉争交易需要验证原告的卡号、密码、身份证等信息才能进行交易,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
【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案涉50元消费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盗刷行为 。原告在收到50元的消费短信提醒后,及时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挂失银行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尽到了一个持卡人应有的注意义务 。结合案涉刷卡的金额以及对被充值手机机主核实的情况,法院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案涉消费为银行卡内资金的盗刷行为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50元及相应利息 。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后语】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表明,如持卡人主张银行卡被盗刷,应当承担证明盗刷事实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在盗刷案件中,限于自身知识、技术等客观条件,加之盗刷行为具有隐蔽性、高科技性等特征,持卡人往往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盗刷行为,故根据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综合认定是否盗刷较为合理 。若金融机构主张银行卡未被盗刷,则应当承担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的证明责任 。上述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根据法律内在逻辑和盗刷案件特殊性而确立的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
【劳动】
快递员与APP平台企业间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中“从属性”有无的审查要素——郭某诉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被告科技公司系某APP(快递平台)经营者,该APP面向社会提供专人直送快递服务 。原告郭某在网站上看到该APP平台招募快递员的信息,于2015年4月2日自行下载APP,点击“同意”《合作协议》后注册成为快递员 。该协议载明“甲方为科技公司,乙方为平台快递员……双方确认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与乙方之间是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双方确认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间不存在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义务” 。双方未约定底薪,原告按单获取收入 。银行明细显示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被告以“周”为频率向原告转账“劳务费”,金额不稳定,部分期间无转账 。双方未约定工作时间及地点,原告自备交通工具,自行“抢单” 。2015年至2019年,原告还曾从事厨师、兼职或全职保安、面包厂学徒等工作 。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入职”经过、双方约定、收入来源、用工管理等方面入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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