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民事案例有哪些( 八 )


【法官后语】
“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罚的客观表现之一,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仅意味着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影响对认罚的认定,更不能因被告人判后就量刑问题行使上诉权而否定其认罚表现 。本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虽然多名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表现,公安机关也向被告人分别出示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但最终检察机关未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 。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普通程序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整个庭审过程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庭审程序更加严谨细致,充分保障了对所指控事实有异议的被告人的质证、辩论权利 。同时,本案属于涉及多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对于仅部分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表现的,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充分保障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系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是程序法层面对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 。从宽处理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理解,即实体从宽、程序从简,而且实体和程序是各自独立的,程序从简不是获得实体从宽的前提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认罪认罚表现,但又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未能启动程序从简的处理模式时,法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精神对其适当从宽处罚,同时因程序层面未能节省司法资源,对该类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小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 。
【刑事三】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辨析——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带被害人王某到店内,鼓励劝说王某大量服用某口服液 。3月10日至12日,郭某某前往王某家中,在明知王某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仍鼓励、劝说和帮助其在短时间内大量服用某口服液,致使王某于3月13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
【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身体患有心脏病、胃切除等基础疾病,在向王某销售某口服液时,推荐其无限量服用并亲自到其家中指导服用;在王某出现频繁呕吐、腹泻等不良身体反应时,郭某某仍帮助其连续三天超剂量服用该口服液,主观上存在过失 。经鉴定,郭某某的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郭某某提起上诉,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后语】
本案郭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两个关键点应当厘清,其一是郭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二是郭某某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失,这也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的最关键之处 。
被害人王某作为一个身患多种疾病的老人,在短时间内大量服用某口服液且多次腹泻、呕吐;在其死亡后于心包腔、胸腔发现大量积液,死亡结果与三天内大量服用某口服液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被告人郭某某提出的案发前被害人女儿曾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害人病发后其丈夫未及时将被害人送医,亦可能是致死因素等意见,不能阻断过量服用口服液与王某被诱发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因果关系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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