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二 )


田双贵提交答辩意见称 , 一、涉及合同解除问题应对案件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 , 不应只考虑诉讼请求数额 , 而不考虑案涉合同金额 。本案案涉合同金额已超过5000万元 , 应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以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确定诉讼标的金额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 而本案合同已经部分履行 , 不应适用该批复 。综上 ,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请求依法驳回娄可飞的上诉请求 。
本院经审查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 , 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 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 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 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本案中 , 双方基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 , 涉及争议价款 , 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必然对价款5000万元的合同标的产生法律后果 , 故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亦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 。在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时 , 如果仅仅依据当事人主张返还赔偿的具体金额 , 而完全不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 , 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 , 着实有违根据诉争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 。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解除案件时 , 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以及在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之请求 , 对方提出相应抗辩时 , 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亦即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认定 。本案中 , 田双贵变更之后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即请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 仅该项诉请对应的诉讼标的额即超过5000万元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综上 , 上诉人娄可飞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一审裁定正确 , 应予维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裁定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