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罪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如何让公安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 , 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 , 经审查 , 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 ,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 法释〔2015〕5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滥用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滥用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1)滥用诉权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即原告明知不具备诉权行使要件或者明知没有事实证据 , 而行使“诉权”以达到非法目的 。在判断当事人主观过错要件时 , 一定要严格掌握和规定 , 否则 , 可能会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 , 所以将“故意”作为滥用诉权的主观要件 。关于确定或证明“过错”的标准 , 许多国家原则上采取客观标准 , 即英美法中的“合理人”标准;同时 , 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 采取主观标准 。我们赞同以上做法 。在确定或证明“故意”时 , 为尽可能地公正和合理 , 法官在运用客观标准时 , 还应当考虑到行为人的具体情况 , 比如对于法律专家和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的人 , 确定和衡量他们的过错就存在差异 。(2)滥用诉权人实施了滥用诉权行为 。“实施了滥用诉权行为” , 首先 , 是指明知不具有起诉要件或诉讼要件 , 仍然行使诉权 。例如 , 就当事人方面来说 , 由于民事诉讼以民事利害关系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存在为必要前提 , 因此 , 一个人对自己提起诉讼、对于虚构的人和死者提起诉讼、冒名诉讼(不适格原告冒用适格原告的姓名提起的诉讼)等 , 都属于滥用诉权的范畴 。其次 , 是指“原告”伪造事实证据或在毫无根据时实施了起诉行为 。事实上 , 为达到滥用诉权的非法目的 , 许多滥用诉权的诉讼是多种非法手段的综合运用:虚构当事人 , 以满足当事人适格要件;虚设侵权事实或违约事实或争议事实以及案情证据 , 以期具备诉的利益和胜诉事实理由 , 等等 。例如 , 为使违法收益合法化 , 虚设当事人和债务关系而就违法收益提起诉讼 , 通过法院的判决或强制执行 , 将违法收益由“败诉方”交给“胜诉方” , 但是实际上 , 违法收益仍在违法收益所得人之手 。再如 , 债务人虚设一个债权人为原告 , 而债务人自己为被告 , 抢先在真正的债权人之前提起履行债务之诉 , 诉讼中 , 债务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据和自认等 , 使虚假原告胜诉 , 妄图使真正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
关于滥用诉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实践中反映的情况 , 比较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有以下三类:第一 , 当事人串通或单独提出虚假诉讼 。主要包括:(1)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 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 , 达成虚假协议 , 骗取法院调解书 , 侵害他人权益;(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 在诉讼中对相关事实作出虚假自认 , 骗取法院判决书 , 侵害他人权益;(3)夫妻假离婚 , 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 , 逃避债务 , 侵害债权人利益;(4)在离婚诉讼过程中 , 一方当事人与亲友串通 , 以假借条等形式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 侵害对方利益;(5)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 , 虚构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或重复诉讼 。第二 , 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欺诈行为 。主要包括:(1)在诉讼担当的情况下 , 非实体权利主体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失踪人财产管理人)与对方当事人串通 , 诈害实际受判决约束的实体权利主体;(2)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居住证明或主要经营地证明 , 意图改变诉讼管辖系属地 , 骗取法院对管辖权的错误认定;(3)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 , 隐瞒事实真相 , 故意提出虚假的事实主张 , 或虚构事实以对抗对方的真实主张;(4)当事人故意提供伪证 , 包括伪造印章或签名、伪造公文书、涂改书证、提供虚假视听资料等 。第三 , 诉讼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欺诈行为 。主要包括:(1)委托代理人、代表人等实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 损害委托人、推举人、其他共同诉讼人或所在单位等名义当事人的利益;(2)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 , 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3)案外人员或单位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 , 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4)证人在诉讼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 , 向法院提供伪证;(5)鉴定人故意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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