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罪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如何让公安立案( 二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办公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适用解答》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 第159~160页 。
编者说明
【恶意诉讼罪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如何让公安立案】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增加了打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 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 , 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民事执行欺诈行为的规定 , 其与第112条的立法本意基本相同 , 故在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上有所相通 。不同之处在于 , 一是此处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之一必有一方为其他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 , 而且该被执行人往往也是与其亲朋好友转移本可以被强制执行的相应财产以及其他权益 。二是被执行人逃避债务 , 与他人恶意串通 , 除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方式 , 还有仲裁等其他方式 。三是被执行人主要在于逃避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 而民事诉讼欺诈行为是想通过取得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 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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