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15项赔偿费用,其中三项赔偿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 认定赔偿费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1 一次性给付的费用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
①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医疗费,赔偿权利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 。
此外,如果需要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从而产生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也就是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除了医疗费,还可能包括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
② 死亡赔偿金
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如果计入死亡赔偿金,则被扶养人生活费连同死亡赔偿金,需一次性给付 。
③ 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案例君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2.2 涉及超期限请求继续给付费用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这些期限、年限是如何确定的,其次再看超过这个确定的期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需满足的条件以及限期 。
① 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直接影响到护理费的计算数额,因护理费的赔偿根据主要是: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这三项 。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② 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
辅助器具费规定在第十三条,这里指的是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如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而辅助器具可能会涉及更换周期的问题,这个也是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超过原先确定的使用年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 。
③ 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关于残疾赔偿金,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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