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费用制定了明确标准,笔者总结该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供读者参考 。
一、明确主体
1. 谁可以主张赔偿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可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
案例君注:该司法解释调整了原司法解释第1条被侵害权利客体的顺序,即由“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修改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 。这三类权利在性质上都属于物质性人格权,身体作为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其权利的完整是健康权保护的前提,因此该司法解释按照《民法典》的权利排列顺序进行了修改 。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
案例君注:该司法解释中“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删除了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仅限于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
2.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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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如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不同,我们还需具体分析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以进一步明确赔偿义务人,该司法解释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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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中提及的《工伤保险条例》内容较多,不在本文累述 。
3. 总结
当事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本人可主张损害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主张相关的赔偿费用 。
如有共同侵权人,建议一并提起诉讼,否则共同侵权人对赔偿权利人放弃请求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
另外需要注意的两种身份主体,劳动者以及帮工人 。
依据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这里的帮工人主要是指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好人”,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帮工人如果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可予以适当补偿,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不管是致人损害或者因此遭受人身损害,只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君注: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该司法解释第4条对原司法解释第13条进行修改,删除了“受害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对于帮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赋予被帮工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帮工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
二、赔偿项目
1. 当事人可以就哪些损失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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