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 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
3.5.9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 。 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 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
3.5.10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 。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 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
3.5.11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 。 如必须穿越时, 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
3.5.12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 。 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 如不能避免时, 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
3.5.13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 据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 。 达不到此要求时, 应有保护措施 。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 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 。
3.5.14 室内给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 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便于操作的位置 。
3.5.15 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 平行埋设时不应小于0.5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 且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
3.5.16 给水管的伸缩补偿装置, 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膨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 应尽量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
3.5.17 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 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时, 给水管道应作防结露保冷层, 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 按现行的《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执行 。
3.5.18 给水管道暗设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 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找平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 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管材, 如采用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连接的管材, 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 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 两端接口应明露 。 地面宜有管道位置的临时标识 。
3.5.19 管道井的尺寸, 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 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 。 需进人维修管道的管井, 其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 。
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
3.5.20 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 必须穿越时应按人防工程要求设置防暴阀门 。
3.5.21 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 其横管宜设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
3.5.22 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 应设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 穿越屋面处;
注: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时, 可不设套管 。
3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地板连接管道时 。
3.5.23 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 应采用防水措施 。
3.5.24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 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 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冻结地区应作保温层, 保温层的外壳, 应密封防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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