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五 )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
2 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 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 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 最大不应大于150mm 。
当进水管口为淹没出流时, 管顶应钻孔, 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 。 孔上宜装设同径的吸气阀或其它能破坏管内产生真空的装置 。
注:不存在虹吸倒流的低位水池, 其进水管不受本款限制, 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 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
4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
5 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 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 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 不得影响水质 。
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 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 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 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
3.3 系 统 选 择
3.3.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 其水量应满足居住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
居住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 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 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
3.3.2 居住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 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
3.3.3 建筑物内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 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
3.3.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 不得大于0.6MPa 。
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 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
2 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 宜设减压或调压设置;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 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
3.3.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 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宜采用垂直串连供水方式 。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 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 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
3.4.2 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 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能力 。 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
3.4.3 室内的给水管道, 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 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
3.4.4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 应耐腐蚀和耐压 。 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 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心和全塑阀门等 。
3.4.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居住小区给水管道从市政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
2 居住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 应按分隔要求设置 。 环状管段过长时, 宜设置分段阀门 。
3 从居住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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