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四 )


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 可按表3.1.10确定 。
表 3.1.10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单位 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L) 使用时数(h) 小时变化系数Kh
1 单身职工宿舍、学生宿舍、招待所、培训中心、普通旅馆
设公用盥洗室
设公用盥洗室、淋浴室
设公用盥洗室、淋浴室、洗衣室
设单身卫生间、公用洗衣室
14 室内地面冲洗水嘴 0.20 1.00 15 0.050
15 家用洗衣机水嘴 0.20 1.00 15 0.050
注:1 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 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 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 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 不计淋浴器 。 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
3 家用燃气热水器, 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
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 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2 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
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 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 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 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
3.2.5 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 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 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
2 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 其吸水管起端;
3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 在充(补)水上;
4 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 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 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 其管道起端;
7 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 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 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
3.2.7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2.8 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建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 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 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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