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停止“登记”?房产权无需争了,明年起,农村房屋全都“这样”处理( 二 )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确权登记的要求看,确权是农民持有农村房屋的“凭证”,所以,对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宅基地不予登记,个别人虽然有农村房屋,但迟迟未收到确权证书,这其中可能就有不符合确权登记的情况。那么,在里面,有的可能确实不合规不可确权,也有的可能因一些前置的问题需要处理,待完毕后,仍可获得确权颁证。
具体而言,总结起来大概有这么几种情况:1.小产权房不可确权;2.买卖宅基地不可确权; 3.乱占耕地的不可确权;4.新批的宅基地不可确权;5.一户多宅不能确权;6.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不可确权;7.有合法手续但提供不全的不能确权。
对1、2、3项,由于不合法,没有商量的余地,均不可确权。而对于后3项有相关的处理方式:第4项,可通过归还老宅基地或父母和孩子分户方式确权。而对于第5项情形,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可协商把多余的宅基地有偿退回集体或者在集体成员之间有偿转让。第6项可通过仲裁或起诉的方式把争议解决,然后可确权登记。第7项比较好办,按照要求补齐相关需要手续即可办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规定没确权的,也没有人打理的危房,经拆除后收回集体。此外,对未经确权的房屋采取不可翻建、维修方式,待房屋自行“消亡”后,其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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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关房屋继承的问题。物权法、民法典、新修订的土地法以及不动产登记规范等新规显示,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可继承,也可出租收益。但在实际的继承过程中,与城市的房子有所不同。
按照继承的相关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即是说,农村户口本上有子女A,那么A就享有优先继承权,其他城市子女不得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是城市户籍子女,如果是独生子女或者第一“顺位”继承不在了,则城市子女直接享有继承权。
【 房屋|停止“登记”?房产权无需争了,明年起,农村房屋全都“这样”处理】一般而言,农村子女继承后,由于是自住,肯定会把房子打理好的。但对于城市子女来说,虽然继承下来了,但并不是万事大吉。因为本人一般还生活在城市,对房子疏于打理,如果变成危房或者自然垮塌,继承下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按规定将一并收归集体。为保障长久的继承下去,城市子女有两种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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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时间定期回去居住一下,是探亲也好,回去逛逛旅游也罢,让人知道房子是有主人的、有人住的;2.只要不进行大修或重建,就不会涉及相关审批手续,对房屋进行简单的维修,确保房屋完好,是符合相关法理的。这里大家可能有一个担心,万一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可能小修小补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其实,对此最好的办法就是趁父母健在的时候,能加固或者重修一下最好 ,确保基础牢固,以便于长期的修缮。退一万步讲,有人说,计划不如变化,虽然继承下农村父母的房屋,但未来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自己不会回农村居住,那么,此前投入的精力和金钱不就白费了吗?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根据最新要求,农村合法房屋遇到拆迁,虽然不能像农村户籍那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可还可以获得农村征收房屋同标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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