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释明 , 径行驳回 , 虽然于法律上并无大错 , 但是显然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 也给当事人造成了诉累 。
我认为法院判决应该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 , 尽量避免当事双方的诉累 。 根据中院这一判决 , 下次小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 法院显然只能判决予以解除 。 但是当事人双方又多打两场官司 , 浪费时间、经历和诉讼费、律师费 。 没有做到真正的司法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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