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花费近百万买房,收房时傻眼:楼下建了个大公厕…( 二 )


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执法部门调查过程中 , 小区开发商提供了该项目的规划审批图纸 , 经过比对发现 , 8号楼的规划里的确有标注建设公共厕所 , 所以说该厕所是经过当时主管部门审批的 。 ”
该工作人员表示 , 他们也查阅了周女士提到的《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 里面也并没有明文规定小区里不能在一楼位置建设公厕 , 因此 , 未发现这个审批有明显违反法规 。 对此 , 周女士表示还是不能接受 。 “在小区一楼架空层建公共厕所本身就不合理 。 ”

小区一楼架空层的公共厕所 。 (受访者供图)律师说法开发商或置业顾问
应如实告知规划和配套情况
周女士反映 , 一开始买房的时候 , 置业顾问根本没有提到公厕的事 , 她认为涉嫌刻意隐瞒或者欺骗 , 不过当初的置业顾问已经离职 , 并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公厕的事情 , 还给了周女士另外一个在职的置业顾问许某的联系方式 , 让周女士对接处理 。 记者随后联系上许某 , 其表示有关之前置业顾问售房时介绍房屋的情况 , 以及目前公厕的情况他不了解 。 这让周女士感到气愤 。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认为 , 开发商或置业顾问应当如实告知业主所购商品房的基本状况以及所处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情况 , 并且应当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以及小区情况一致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若该公厕通过当地规划部门的审批是在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 且公厕的建设影响了商品房的使用功能等情况 , 开发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 , 买受人有权退房 。 若该公厕作为小区配套设施通过当地规划部门审批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买受人购买房屋时 , 开发商或置业顾问应告知买受人公厕的存在 。
另外 , 在小区内建设公共厕所作为配套设施违背了人们的普遍认知 , 规划部门通过该审批可能违背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合理性原则 。
对于小区一楼架空层建设公共厕所的问题 , 业主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换房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解决;小区业主可以共同决定是否改建、重建该公厕;同时 , 业主也可以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规划部门提出行政诉讼或者以违约为由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
来源:新海南、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