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公司负责人告诉陈女士 , 陈女士搬走后 , 瑜伽公司跟大房东签了一个协议 , 还转了5000元押金给大房东 。 “瑜伽公司与大房东签了协议 , 就不应该再算到我头上了 。 ”陈女士说 。
陈女士认为:“按公司正常程序 , 查一下公司的进账 , 即后面租给床品公司的房租以及瑜伽公司的房租 , 就可以证明我腾退完房屋了 , 邬女士和张先生一直不愿意给我开腾退完房屋的证明 , 这些房租到底有没有进公司的账?”
就此事 , 导报记者联系了当时跟陈女士对接的邬女士 , 邬女士说:“不要找我 , 我不在原公司工作了 。 ”导报记者联系到当时负责陈女士租房事项的张先生 , 在导报记者说明来意后 , 张先生说:“这个事情我没办法接受采访 , 我现在不负责了 。 ”说完便挂断电话 。
律师说法
房屋租赁各环节都要有“证据意识”
@厦门租房的小伙伴
长点心吧
腾退房屋的交接证明非常重要
该案对我们有警醒意义 ,
无论是在房屋租赁或其他日常活动中 ,
都应当树立“证据意识” 。
快 , 搬好小板凳
听听律师怎么说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炜律师:
本案中陈女士所遇到的官司以及困境 , 核心原因系由于其对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以及腾退房屋的行为过程中 , 未进行相关证据的保留所导致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对转租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 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 承租人转租的 ,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但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 如陈女士在该案的法律地位系次承租人 , 仅与二房东存在直接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 但由于大房东与二房东直接的租赁合同被解除 , 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终止时间便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 由于陈女士手头缺乏其自身实际腾房时间的相关证据 , 导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无法证明其早于2016年便将标的房屋腾退 , 所以法院无法支持其抗辩理由 。
法律条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 ,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之规定 , 如果陈女士能搜集到之前未提交法庭且能证明其直接向大房东腾房时间的明确证据 , 如大房东开具的《证明》、标的房屋新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证据等等 , 便可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材料 , 待查明事实后还自己“清白” 。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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