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动产物权权益( 二 )


(2)依据合同的方式设定
设立居住权的 ,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3)在离婚判决中对未成年子女所设居住权 , 该居住权实际上属于法定物权 , 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 。
需要注意的是 , 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物权 , 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设立主义 , 以上三种方式 , 不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设立居住权的 , 应当进行居住权登记 ,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通过离婚判决取得的物权居住权 , 在司法实践中至今仍有不同意见 , 包括司法判决也不一致 , 目前倾向于不具有直接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 , 因此 , 以上三种方式只是居住权的成立要件 , 只有经过登记 , 方才产生生效要件 。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居住权 , 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 以一方名义申请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归另一方居住的约定 。 该类约定分为两种:一种是经济适用房 , 另一种是直管公房 。 对于第一种 , 因经济适用房登记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 , 具备商品属性 , 离婚协议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 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对政府直管公房因产权人为政府 , 承租人只有居住权而没有处分权 , 包括转租转借行为 , 所以这种约定是无效行为 。 但法院对涉婚姻身份关系中 , 倾向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下所处分财产约定的重视 , 又往往认可其效力 。 从物权居住权角度 , 夫妻离婚对公租房的约定 , 个人认为属于对经济困难一方的帮扶行为 , 不应具有物权变更效力 , 该帮扶行为视具体情形决定期限 。 另外 , 对直管公房的转租转借 , 未来变更承租人时或将留有无法解决的难题 , 给承租人的承租权造成破坏 。

观点归纳
1.《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主要存在于具有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 具有身份关系家庭成员相关案例大多集中在离婚、分家析产继承领域 , 该类案件大多属隐私而不予公开 , 所以裁判文书公开网无法查到相关案例 , 设立居住权的本意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 , 与商品金融属性无关 , 因此大多都是无偿设立 。
【民法典|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动产物权权益】2.居住权如果是有偿设立 , 与租赁合同相识 , 不被法律禁止 , 但失去本文所提居住权的意义 。 截至目前 , 还没有发现除家庭成员身份之外的、以合同方式、有偿设立的物权居住权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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