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动产物权权益

民法典|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动产物权权益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中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中 , 其中第20条、28条、29条、31条分别规定了买受人、承租人、自住房屋等几类不动产物权权利 。 民法典实施后 , 首次确立的居住权制度 , 在实务中大多集中在具有家庭身份关系类型案件中 , 比如离婚设立的未成年子女居住权 , 再婚老人为另一方配偶设立的居住权等 。
一、在执行程序中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力的物权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该条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对案外人提出以下不动产异议的 , 依法可以成立并排除强制执行:
1.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具体可分为两类房屋买卖合同
(1)金钱债权执行中 , 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此异议的;
(2)金钱债权执行中 , 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 , 并且符合名下无其他房产、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 。
2.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此处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 可以理解为上述第1项中所列以及合法承租的房屋 , 也包括依据民法典居规定设立的居住权 。
3.已支付全部价款 , 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
4.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 ,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 ,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 , 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物权权益
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新确立的居住权制度 , 规定在物权编第十四章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属于新型物权 , 依法设立的房屋居住权 , 具有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
1.居住权设定范围
(1)主体的限定性
主要存在于具有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 具有身份关系家庭成员相关案例大多集中在离婚、分家析产继承领域 。
(2)权利的有限性
其与所有权最大的不同是居住权不包括处分权 , 不能将居住权转让或继承 , 进而居住权也就不存在按份共有 , 不能在居住人之间划分居住份额 。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 ,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居住权实现方式
(1)依据遗嘱方式设定
此类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往往与指定监护有关 。 遗嘱设立居住权 , 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 , 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有处分权利 , 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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