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注意!借名买的房,这些情况下可能被判给别人( 二 )


称父亲名下房屋系借名 儿子诉请所有权确认被判驳

李先生和顾女士夫妇育有二子一女 , 分别是长子李甲、次子李乙 , 小女李丙 。 二人生前购置了两套房屋 , 均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 在二老去世后 , 因房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 , 三子女以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
在继承诉讼中 , 李甲提出 , 其中一套房屋虽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 但系其实际出资购买 , 且一直由其居住使用 , 其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 该套房屋不应当作为遗产分割 , 并据此另案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 , 要求确认该套房屋归其所有 。
李乙和李丙对于李甲所述均不认可 , 称两套房屋均系单位分给父亲的福利分房 , 购房款系父亲出资 , 且登记在父亲名下 , 均系父母遗产 。 因两套福利房面积超标 , 后续补交了房屋差价款 , 该差价款虽系由李甲交纳 , 但这并不意味着李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 房屋仍然是父母遗产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李甲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借用李先生名义出资购买 , 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 但其并未就借名买房一节提交相关证据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仅凭房屋出资行为不能产生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 据此驳回了李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
宣判后 , 双方均未上诉 , 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 我国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 经依法登记 ,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仅有出资事实并不能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 也无法设立不动产物权 。
在继承诉讼中 , 一方继承人经常会提出诉争房产系借名买房的抗辩 , 称虽然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 , 但实际系其中一方继承人出资购买 。 在此情况下 , 因涉及审查遗产范围 , 继承纠纷案件会区分不同情况 , 予以不同处理 。 如果当事人范围一致 , 继承案件中会予以吸收 , 一并审查处理遗产范围 。 如果当事人范围不一致 , 可由主张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另案提起合同之诉或所有权确认之诉 , 在另案中审查借名买房是否成立 , 以明确房屋权属 。 此时继承案件仅对权属确定的遗产进行处理 。
对于借名人而言 , 除出资事实外 , 主张借名买房一方当事人还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 且该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借名买房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 , 法院可以判决房屋过户至房屋实际权利人名下 。 本案中 , 李甲对于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成立未能提交证据 , 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
“借名”所购房屋被查封 借名人诉请排除强制执行被判驳

2018年 , 李女士为规避购房限购政策 , 借用弟弟李先生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新房 。 房屋系李女士出资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处的签名系李女士借用李先生的名字签署并按手印 。 购房后 , 李女士一家实际居住在房屋内 , 并交纳了日常水电燃气等一系列费用 。 但该房屋只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 , 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2020年 ,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李先生对宏远公司负有借款债务的连带清偿义务 , 判决李先生向宏远公司偿还款项 。 因李先生未履行上述判决 , 宏远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查封了预售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前述房屋 。
2021年 , 李女士提出执行异议 , 认为其系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 法院作出裁定 , 驳回李女士的异议请求 。 李女士不服该裁定 ,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以房屋系借用李先生名义购买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为由 , 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 并据此主张其有权排除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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