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财富管理漫谈之遗嘱信托的实务案例解析

引言
在经办案件过程中,笔者不止一次被客户询问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我离婚后发生意外或夫妻双方同时发生意外,此时孩子还未成年,我想把我的房产以及其他财产全部留给孩子,如果我的前任/父母/兄弟姐妹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这些房产和钱款是不是得由我的前任/父母/兄弟姐妹监管?可是我并不放心,该怎么办?”很显然,财富如何传承以及所传承财富的安全性是该客户的主要困惑之一。
提到财富传承,专业人士必然提及遗嘱、保险、信托等重要的管理工具。而遗嘱信托作为将遗嘱和信托打通的一种财富传承工具,也必然会受到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信托的法律规定规范,同时也会围绕继承和信托的实务疑难问题而衍生新的问题。
往期文章我们曾简单将遗嘱、信托这两传承工具如何实际融合使用展开进一步探讨。本文旨在研究遗嘱信托现状,并从实务案例所遇到的问题角度进行解析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法。
相较于现已失效的《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新增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遗嘱信托”作为《民法典》继承编一个新的规定首先进入大家眼中,而无论家事业务还是财富管理领域,乃至于金融领域的人士都从中读出了一个信号: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有望更加规范、具体、可操作。
一、什么是遗嘱信托
【 遗嘱|财富管理漫谈之遗嘱信托的实务案例解析】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遗嘱|财富管理漫谈之遗嘱信托的实务案例解析

图1 遗嘱信托法律关系图
二、我国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针对遗嘱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一千一百三十九同时规定了我国的遗嘱形式。另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此前《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有优先的规定亦被取消。
目前,监管部门就信托公司所经营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探索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和方式作为分类的基础,将信托业务分为新的三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而在《民法典》中遗嘱信托可突破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限制,由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就遗产提供管理或服务。此时,遗嘱信托的载体非商事行为中的《信托合同》,更可能多以遗嘱形式出现,那么遗嘱的有效与否便成为信托能否设立并履行的先决条件。这就意味着今后的相关从业者,在设计遗嘱信托时,首先要保证遗嘱的合法有效性。
而在遗嘱继承中,虽然《民法典》此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具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的职责,但遗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至遗产管理人,且目前关于遗产管理人该如何管理遗产、在出现遗产纠纷时其诉讼地位如何等问题尚未有明确和统一的答案。因此,相较于信托制度,遗产管理人在防范继承人侵吞遗产等道德风险方面的应对能力相对较弱。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