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财富管理漫谈之遗嘱信托的实务案例解析( 二 )


(二)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规定
根据《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我国信托法生效于2001年,即意味着我国其实从2001年即规定了遗嘱可以设立信托,但是在2019年“遗嘱信托首案”前,该条规定的遗嘱信托实践中几乎没有用武之地。究其原因,其一是因为很多立遗嘱人对法律尤其是信托法律规定未必了解熟悉;其二更重要的是我国信托法律环境还不尽完善,信托或信托产品的登记等配套制度亦不明确和规范。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一大特色,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处,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而受托人应具有《信托法》规定的忠实、谨慎注意等义务,且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从而使受托人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继承人私自侵吞遗产等道德风险。
(三)我国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其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该条跟《民法典》生效前的《继承法》对比,最明显的变化是增加了第四款,即“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我国之前的《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信托,但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有法院首次通过判决对遗嘱信托的效力予以肯定,因此该条为法院裁判及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意味着在我国自然人财富传承工具增加了遗嘱信托的方式。
三、我国“遗嘱信托首案”的司法实务
(一)“遗嘱信托首案”-李1、钦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案号:(2019)沪02民终1307号)案件背景
2015年8月11日,李某4因病在上海瑞金医院过世。过世前,李某4于2015年8月1日写下亲笔遗嘱一份,内容如下:
财产总计
1.元普投资500万(月月盈)招商证券托管;
2.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约500万;
3.房产: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海口房产各一套。
财产处理
1.在上海再购买三房两厅房产一套,该房购买价约650万左右,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的所得并入李某4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
2.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4家族基金会”管理。
财产法定使用
1.妻子钦某某、李某2女儿每月可领取生活费一万元整(现房租金5,000元,再领现金5,000元),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报销,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李某2国内学费全报。每年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各从基金领取管理费一万元。妻儿、三兄妹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住院大病)。
以后有补充,修改部分以日后日期为准。财产的管理由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负责。新购650万房产钦某某、李某2、李1均有权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另外,李某4曾于2014年11月23日写下自书遗嘱一份,其中提及设立“李某4家族信托基金”。指南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4,指南中心的出资人为海南影视文化出版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影视),海南影视的法定代表人亦为李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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