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财富管理漫谈之遗嘱信托的实务案例解析( 四 )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发展缓慢,远不止上述困境需要解决,诸如税收问题也是需要配套解决的问题。英美等国家,由于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设立遗嘱信托可以帮助委托人依法节税,这也是遗嘱信托在这些国家广受青睐的原因之一。
我国虽然还没有开始征收“遗产税”,但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遗嘱信托存在二次征税的问题。遗嘱信托生效后,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契税、个税、印花税等,此为第一次征税;遗嘱信托到期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收益人,针对信托财产是不是会进行第二次征税?这样一来,设立遗嘱信托不但没有发挥税务筹划的作用,反而会加重税收负担。因此,明确遗嘱信托的征税体系也是完善遗嘱信托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
五、破解我国遗嘱信托发展障碍的方法
(一)确保遗嘱有效
若设立遗嘱信托,遗嘱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尽量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了解,并根据具体财产情况进行方案设计和运行论证,针对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所有、遗嘱有效要件的满足、受托人意愿的提前了解、受托人管理能力的评估等,充分确认后再行确认遗嘱内容。
(二)完善信托行业配套机制
一是明确遗嘱信托下的财产转移视同继承或赠与。建议尽快明确对于受益人为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转移和收益分配视同继承或赠与,按照业务实质课税。二是研究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借鉴信托税制国际经验,明确信托税收原则和政策,为遗嘱信托业务丰富发展提供税制保障。
(三)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
一是完善信托法律环境。建议修订《信托法》,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细化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受益权确权等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信托税制提供依据。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推动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提升信托受益权透明度,为落实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
(四)加强监管
无论是遗嘱信托还是其他信托,都是时间跨度较大的产权安排和传承计划。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受托人主体资格丧失后信托的连续性,国家对信托这个新生事物应该鼓励发展,宣传效用,正确引导,加强监管,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信托行业及遗嘱信托领域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本文源自用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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