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 确权的依据、原则和满足条件 。
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 , 遵循房屋用地的合法性(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宅基地和房屋登记为同一人)原则 。 确权满足的主要条件包括 , 确权的对象必须是集体成员、有合格的身份证明(黑户不可) , 房屋在规划、审批 , 包括赠与、继承等文件来源必须真实有效 ,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条件是 , 公示阶段 , 其他集体成员无异议 。 如果有异议 , 可通过协商、行政和司法方式解决 。
第三 , 不能确权的处置 。
根据自然部关于确权工作的要求和前不久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显示 , 对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房屋权属不清晰、无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已征未拆以及其他不合规的情形不予确权 。 对于这些不能确权的情形的 , 分别给予处置 。
基本原则是收归集体 , 然后把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再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集体成员 , 不过 , 对于不同的情形一般遵循几种方式:1.对于违法建筑和不符合生态发展规划的建筑予以拆除;2.无法居住的危旧老房子先行拆除 , 然后收回宅基地;3.不属于违法建筑且完好 , 但又不能确权的 , 不再审批维修、翻新和改建 , 直到成危房后拆除 , 其宅基地收回村集体;4.存在“一家多处房屋”情形 , 本着自愿原则 , 既可在村集体内部协商转让 , 也可主动交给村集体并申请一定补偿 , 当然也可继续持有 。
第四 ,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
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土地法、土地承包法、不动产操作规范和相关新规要求 , 农村宅基地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 当宅基地荒置两年(含)以上 , 集体组织有权收回 , 让土地发挥最大效用 。 这里特别要注意两种情形 , 也是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
一是关于城市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情形 。 首先要明确的是 , 城市户籍子女可依法继承农村的房子 ,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的“地随房走”原则 , 继承了房子 , 自然也继承了房子下面的宅基地 , 按照不动产管理规范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即可 。 二是举家搬迁到城市的确权登记问题 。 本着自愿原则 , 若主动交回田地、宅基地的 , 不予确权 , 若不愿意交回的 , 应予以确权登记 , 确保权益 。 而且 , 进城落户也不能以交回土地作为前置条件 。
第五 , 房屋的继承事项 。
从最新的各项规定来看 , 关于农村房产的继承非常清晰明了:1.对房屋下面的宅基地 , 享有继承“使用权”的权利;2.继承了农村的房子 , 按照“地房一体”原则 , 其实就是房子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权” 。 对于本身就是农村户籍的人来说 , 这个没什么好说的 , 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 对于有城市子女来说 , 按照以下方式继承:
需要说明的是 , 继承下来的农村房子 , 不能进行改建、扩建和大型翻修 , 如果变成危房满两年原则上还会被收回村集体(房子拆掉 , 宅基地收回集体) 。 但也正因为如此 , 也给我们启示 。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 , 若你有多个兄弟姐妹 , 其中有一个或以上户口在农村 , 且与农村父母户籍在一个本上 , 那么 , 父母的房子就应该由农村户籍兄弟姐妹继承;另一种是 , 父母户口本上没有其他成员 , 那么 , 城市子女就享有继承权利 。
趁老人在世的时候 , 可以重建 , 也可以进行大修 , 目的就是能让房屋能够长久地保存下来 。 继承下来后 , 如果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也会消耗得快 , 好的做法是 , 要么把房子让给需要的人居住 , 代为维护 , 要么利用回家祭祖、探亲访友时机 , 把房子收拾或者简单维护一下 , 特别是漏雨等有损房屋的问题要及时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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