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妻子将婚内房产借名过户给他人,被用作债务抵押,丈夫能否要回房子?

购房置业|妻子将婚内房产借名过户给他人,被用作债务抵押,丈夫能否要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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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置业|妻子将婚内房产借名过户给他人,被用作债务抵押,丈夫能否要回房子?

一对结婚20余年的夫妻 , 丈夫对妻子无比信任 , 岂料妻子私下转移房产打算离婚 。 几年过去了 , 两人仍是夫妻 , 却为了要回当初转移的房产几经周折 。
近日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名挂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 , 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 , 登记在妻子名下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2017年9月 , 妻子提出要把房子抵押申办贷款 , 林先生就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 , 授权事项包括出售房屋 。 没想到 , 一直以来信赖的枕边人 , 竟然拿着委托书 , 找了过桥公司偷偷转移共同房产 , 约定暂时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 , 等离婚后再将房子要回来 。
在过桥公司牵线下 , 林太太与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 房产总价430万元 , 首付130万元由过桥公司提供 , 经过4次转账后回到过桥公司 , 剩余的300万元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 , 款项发放至林太太的账户后 , 她就将钱全部转给过桥公司 , 用于支付按揭等费用 。
林太太本以为借名挂房期间自己会离婚 , 可她和丈夫并没有分开 。 两年过去 , 林太太想把房子过户回来时 , 却发现钟氏夫妇已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 , 且担保债务尚未结清 , 还与其他案外人发生诉讼纠纷 。 林太太后悔不已 , 丈夫方才得知真相 。
为了要回房子 , 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 , 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 , 损害了他的利益 , 合同应属无效 。 法庭上 , 林太太也承认不是真买卖 , 只是为了挂名过户 , 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 。 林太太的说法也得到过桥公司的证实 。
【购房置业|妻子将婚内房产借名过户给他人,被用作债务抵押,丈夫能否要回房子?】然而 , 钟氏夫妇却提出异议 , 他们认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 且当时林太太作为卖方 , 持有丈夫的委托书 , 还经过了公证 , 林先生不应该反悔起诉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从购房款支付情况来看 , 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 , 也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 , 不符合交易习惯;从房屋的交付情况来看 , 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 , 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 , 不符合常理 。 钟氏夫妇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 , 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善意买受人 。
因此 , 法院认定 , 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同时 , 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 , 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 , 不予支持 。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但对于将房屋过户回来的诉求不予支持 。

法官提醒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 , 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 , 此时 , 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 , 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 , 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 , 血本无归 。 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 要回房产 , 但如果挂名人没有足够的资金 , 无法注销抵押登记 , 执行起来仍困难重重 。
另外 , 即便房子要回来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离婚后 ,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因此 , 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要投机取巧 , 试图转移共同财产到头来可能落得一场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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