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起诉状
原告张三 , 男 , 汉族 , 生于1977年7月15日 , 住新州市山水区长中路2号 , 公民身份号码:41 53 。。
被告河南五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地新州市山水区山南路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D 。
法定代表人:林上
第三人:王五 , 女 , 汉族 , 1977年10月7日出生 , 住新州市山水区长中路2号.
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2021)五03执67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及五(2019)新州市不动产权第039951号房屋拍卖 , 确认原告拥有五(2019)新州市不动产权第039951号房屋1/2产权;
2、将上述房产的一半拍卖款分配给原告;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五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五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五03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 , 因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未能履行 , 被告申请强制执行 。 2021年7月29日 , 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五03执67号《执行裁定书》 , 查封被执行人王五名下位于位于金水区南阳路46号1-2层附10号【不动产权证号:五(2019)新州市不动产权第0391号】房产 。
原告与第三人王五系夫妻关系 , 于1999年9月9日在五区登记结婚 。 上述案涉的房产是原告与第三人王五在婚后的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 , 系夫妻共同财产 。 (2021)五03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是王五 , 对被告所负债务是王五的个人债务 , 与原告无关 。 原告不是(2021)五03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 , 也不是(2021)五03执670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 , 后提出执行异议 , 被驳回异议请求 。 但原告认为:基于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 原告拥有案涉房屋1/2的合法产权 , 应当保证原告的合法物权 。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 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此致
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裁定书|收到腾房通知得知共有房产将被拍卖,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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