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二 )


禁止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为犬只实施狂犬病等免疫接种 。
第十二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
养犬人应当自购买或者认养犬只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按期年检 。已经在外地市办理登记的,需要在本市重新办理登记 。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山西省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第十三条 个人养犬的,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和照片 。
单位养犬的,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圈养设施证明;
(六)犬只的免疫证明和照片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养犬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
第十七条 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等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楼道、通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养犬 。

山西省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员密集场合应自觉收紧牵引带;
(二)为犬只挂犬牌或者持养犬登记证,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三)及时制止犬吠;
(四)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五)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七)禁止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广场、河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
前款第七项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
在一般管理区域内养犬的,应当实行圈养、拴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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