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强迫他人进行房产过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强迫交易罪 , 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 ,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银行|强迫他人进行房产过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网友咨询:
简修强为深圳市金众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员 , 杨云华、曾秀峰为金众诚公司实际控制人 , 杨忠华、杨志强为公司业务员 , 郭海伟、杨阳、王建刚为公司后勤人员 , 朱奇是杨云华的亲友 。 金众诚公司的利润由杨云华、简修强、曾秀峰按50%、30%、20%的比例分配 。 2016年开始 , 杨云华等人用金众诚公司名义开展房产担保借款业务 , 要求部分员工提供个人银行卡及U盾等资料给公司使用 , 允许员工入股 , 参与具体参股的该宗借款业务利润分成 , 并要求借款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协议 , 公证借款人全权委托出借人处理房产的委托书 , 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等 , 通过收取高额“砍头息”“好处费”“罚息”等方式赚取利益 。
7月份 , 宋X武、卢X华夫妇因需要周转资金 , 经朋友介绍认识吴C , 吴C称以其所有的深圳市富X园D栋X房房产抵押 , 可以向银行贷款530万元左右 , 但需要找一家担保公司帮其从银行“赎楼”(即垫资还清房产在银行的抵押贷款并赎回房产证) , 并将金众诚公司介绍给其 。 经与金众诚公司协商一致 , 由金众诚公司先帮宋X武偿还375万元债务 , 待房产“赎楼”后 , 宋X武、卢X华即去建设银行贷款 , 再将上述款项偿还给金众诚公司 。 7月20日 , 宋X武、卢X华到公证处公证委托郭海伟、王建刚等人全权处理富X园D栋X房房产 , 包括代理、转让和买卖一切事宜 , 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空白合同 。 随后 , 金众诚公司如约帮宋X武还掉了370余万元银行按揭等债务 。 因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未达到宋X武、卢X华的预期 , 宋X武、卢X华自行前往银行将抵押在该处的房产证取回并注销抵押 。 杨云华等人获悉后 , 于8月26日晚 , 安排曾秀峰、杨志强、朱奇先行来到富X园D栋X房 , 从宋X武处将房产证强行拿走 , 之后杨阳、杨志强、朱奇、杨忠华、郭海伟、王建刚等人轮流在富X园D栋X房看守 , 不让宋X武、卢X华离开 , 同时 , 郭海伟利用之前公证的委托书 , 将富X园D栋X房过户到简修强控制的深圳市今日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 至过户手续办完 , 看守人员方离开 。 之后 , 杨云华等人将宋X武、卢X华赶出富X园D栋X房 , 将房屋占为己有并出租牟利 。 经评估 , 房产价值为5977988元 。 杨云华、曾秀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罗保明律师解答:
杨云华、曾秀峰等人以威胁手段 , 强迫他人转让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
强行拿走宋X武、卢X华的房产证 , 违背二人意志 , 利用之前公证的委托书 , 强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人简修强控制的公司名下 , 并控制宋、卢的人身自由 , 使其不能阻止过户 , 该强迫他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 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 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 且情节特别严重 , 应依法予以严惩 。
罗保明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 以暴力、威胁手段 ,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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