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定金”和“订金”有何区别? 哪个能退钱

民法典|“定金”和“订金”有何区别? 哪个能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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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定金”和“订金”有何区别? 哪个能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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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定金”和“订金”有何区别? 哪个能退钱

“谓其可为童子之范模 , 遂欲大率国人而馆谷;既领订金之诺 , 又来俪锦之笺 。 ”戴表元的这一首词是最早的有文字记录的“订金”的源头 。 订金 , 可以视为“预付款” , 它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意义 , 不具备明显的担保性质 , 但可以作为损害赔偿金来使用 。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 , 约定当事人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 具有担保性质 , 其数额按约定执行 , 一般不户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而定金与订金是存在区别的 。

“定金”为规范法律概念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 , 要采用书面形式 , 通常表现为合同中的违约定金 , 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 , 在合同中有必须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 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 定金不可收回 ,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 应双倍返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 ,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 , 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定金具有从属性 , 定金是随合同订立的 , 随合同存在而存在 , 随其消灭而消灭;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 虽然定金是随合同双方订立的 , 但是实际交易过程中没有定金的实际支付 , 所以只有定金被合同当事人给付对方 , 定金才能成立;

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 定金之所以具有担保性质 , 是因为定金随合同成立后 , 未履行前交付 , 才能具有担保作用 , 这就是“预先支付”;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 定金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作用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订金”具有预付款性质
广州的黄某在车辆销售店购车 , 经挑选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 , 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万元购车款 。 事后 , 公司开具一张带有公章的收据 , 并带有“收到‘订金’4万元”的字样 。 后黄某反悔 , 要求销售公司退还4万元 , 但公司以员工手误将“定金”写成“订金”为由拒绝了黄某的要求 。 黄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

法院认为 , 首先 , 购车合同上并未存在关于“定金”条款的明确约定;其次 , 公司收据上的4万元写明为“订金” , 且公司无证据证明是员工手误写错 。 综上所述 , 法院判定4万元购车款为“订金” , 车辆销售公司应当退还黄某4万元购车款 。
这个案例中 , 我们可以注意到一点 , 法院是判决公司退还给黄某订金 , 而非双倍退还 , 这就表明“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 , 自然不会产生如“定金”一样的法律后果 。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 , 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 , 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因此在签订合同 , 特别是签订购房合同时 , 一定要看清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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