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通过虚假调解避免风险将面临法律制裁
(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 张卓慧)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应虚假陈述以获得不正当的诉讼利益。”
承办法官张卓慧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进行虚假调解和诉讼,意图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却不知该约定的性质实为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互相配合实际履行完毕,不仅不能保障其权利,还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并未互相配合完成虚构的诉讼,因此最终中介公司即使付出劳动,也不能取得报酬。法官表示,该案的判决对于意图通过虚构事实获取法院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具有警示意义。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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