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控领域的专利申请有何特点及审查技巧( 四 )



(三)审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审查

在自动控制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 , 有时会遇到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案件 。在审查这类案件时 , 我们首先要对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进行审查 , 审查过程也可能涉及A25、R2.1等法条 。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的审查可以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及第九章的内容 , 审查主要侧重点在于判断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是否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以及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新的技术方案” 。

2.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审查

如果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特征或操作步骤特征来定义发明 , 而是采用零部件或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来定义 , 则该特征被称为功能性限定特征 , 即功能性特征 , 以功能性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 往往多是由于申请人试图将其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上位化 , 进而扩大其保护范围而采取的一种撰写方式 。只要一个产品权利要求的某一个特征至少是部分地采用它所要实现的功能 , 而不是以其具体结构或动作等来予以限定 , 基本上可以认定属于功能性特征 。审查员在对功能性特征进行审查时应当把握下述原则: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 , 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 , 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 , 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特征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 , 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

3.方法特征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的审查

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既允许以结构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 也可以以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 , 而在自控领域的权利要求通常按照控制方法的步骤或顺序撰写相应的控制系统 。由于控制的顺序和步骤是控制方法的重要要素 , 而且在控制方法的步骤特征上还附加了控制设备本身的部分结构、性能 。组成或附加了设备的用途等技术特征 , 因此 ,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说明书和现有技术判断方法特征是否因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带来影响而具有限定作用 。在进行专利性判断时 , 仅仅将权利要求中所述方法特征与现有技术作比较是不够的 , 还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关产品作比较 , 最后得出是否具有专利性的结果 。假设审查中能够认定现有技术中的产品就是方法表征的产品 , 即使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用于表征该产品的方法 , 该方法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仍然不具有专利性 。因此如果发明的产品是一种新产品 , 因此可以肯定方法步骤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 如果检索发现产品不是一种新产品 , 只是控制过程和控制步骤的改进 , 则应当通知申请人变换要求保护的对象 , 将请求保护的产品权利要求变成方法权利要求 。同时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是否清楚 , 简要并以说明书为依据 。

结语

随着自控技术的飞速发展 , 该领域专利申请的不断增多 , 其发明热点与申请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 在实际的检索和审查过程中不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 因此不断总结检索经验、调整检索思路是必经之路 。同时 , 为了解决自控领域面临的难题 , 申请人应在以下两个方面付诸努力:一方面要推进控制硬件、软件和智能的结合 , 实现控制系统的智能化:另一方面要实现自动控制科学与计算机科学 , 信息科学、系统科学以及人工智能的结合 , 为自动控制提供新思想、新方法和新技术 , 创立边缘交叉新学科 , 推动智能控制的发展 。随着自控领域从传统控制模式到现代控制模式的转变 , 智能控制代表了自动控制的最新发展阶段 。我国在智能控制方面起步尚不算太晚 , 而且发展速度也非常迅速 。智能控制是自动化的未来 , 是自动控制科学发展道路上的又一次飞跃 , 希望在众多申请人的努力下 , 我国在智能控制领域的道路上越走越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