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时哪些是禁止使用的( 四 )



对于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相比是相反的效力,一个可以说是商标权的消极效力,另一个是积极效力 。而前者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具有消极的不作为意义,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支配权 。它包括对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续展、作用许可和转让等权项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有的学者把商标专用权与续展权、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并而视之, 作为不同的权利来加以看待 。因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专用权是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为一定行为、特别是独占使用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具有积极作为的意义 。商标专用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标记,是通过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之后,起到吸引和保持顾客的作用,从而给专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好处 。显然,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 。由于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标记的特殊性, 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场合也可能造成对注册商标的仿冒和影射, 导致广大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因此需要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实施一定的限制和禁止以保证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另外,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功能看, 由于商标法的目的是要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保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

所以商标法将禁止权的范围扩展至专用权的范围之外, 其意义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商标秩序, 而非仅仅是扩大商标注册人的特权 。因此, 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来看, 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也是合理的、公平的 。

结束语

注册商标的禁止使用是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体现,是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平衡 。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利用正当程序来化解利益冲突,最大程度实现权利在法上的质的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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