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时哪些是禁止使用的


注册商标时哪些是禁止使用的


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要义之一,存在于整个知识产权的领域中 。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从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很明显可以看出也是遵循了这一要义,本文将着重讲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限制 。作为注册商标在受到权利保护的同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权利将受到限制、被禁止使用,这样的理由或依据又是什么 。

商标权的限制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的情况下当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为平衡及公正地保护各方的利益而对商标权作出的必要限制 。商标权的限制还可以从广义与狭义的角度进行分类 。广义的商标权的限制是"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支付对价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这类行为既包括商业性行为也包括非商业性行为,狭义的商标权的限制仅指商业性行为,即在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他人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当而善意地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 。

【注册商标时哪些是禁止使用的】在商标法理论中,商标权是最核心的概念 。商标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授予并保护商标权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通过对商标的使用而取得,根据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二是通过注册取得, 根据商标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三是混合取得,即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并行,商标注册后受法律保护,获得商标权,但在一定期限内,先使用人可以主张权利,申请撤销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 。商标权包括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禁止使用两个方面 。如果按照一般的法律逻辑,商标专有使用就意味着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使用,除非得到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所谓专有使用权就是一种排他权,因此没有必要将商标权抽象为两方面的权能 。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就意味着他同时享有对商标禁止使用的权利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在行使专有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 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商品,二是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不能使用其他近似的商标 。但商标禁止使用的范围则不同,商标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则更能够说明问题,驰名商标虽然可以受到跨类保护,但驰名商标权人却不能跨类使用其注册的商标 。对此,有学者指出,注册商标人虽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标识,但自己却无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近似标识,否则会违反商标法第30条,从而会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被行政机关处罚 。由此可见,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的禁止使用不仅仅是一个商标权的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的问题,不能仅仅视为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 。虽然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的禁止使用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不能涵盖商标禁止使用的范围,商标禁用权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专用权的范围 。而商标的禁止使用是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说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无疑抹煞了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的禁止使用在效力范围上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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