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商标“恶意”注册?( 三 )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保护的是未在外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第2款保护的是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展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而第31条,将保护的对象延伸至“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里所说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实际上是指未注册商标 。对于一般的未注册商标,自然没有给予法律保护的价值 。但是,如果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商业经营中对于该商标的使用和维护投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其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备了消费者识别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显著性,从而具有了一定的无形财产价值的话,法律仍然不给予保护,就很容易导致“搭便车者”抢注该未注册商标 。抢注者无偿利用了他人商标的信誉,却反而禁止原商标使用人的使用,这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平 。

(一) “恶意”的认定标准

1. 不正当动机

(1) 不正当动机的表现如:为了阻止他国商标合法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入新的国家;为了不正当地毁损商标合法所有者的声誉;为了与知名商标“搭便车”;为了主张勒索钱财而囤积商标

(2) 证明不正当动机的证据

一是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看,如果其同时对几乎所有种类的商品和服务提交商标申请,然而从该申请人的企业来讲并没有一个合理的理由,或者从货物或服务的实际规格不能推导出他的商标策略 。

这里需指出的是与“防御商标”的注册不同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防御商标的注册与“恶意”注册在申请人和申请目的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是未从事营业活动的主体同时对许多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提交商标申请,那么其动机就值得怀疑 。

二是从获得注册后的使用情况看,对获得注册的商标是否缺乏使用 。一般恶意动机驱动下获得的商标注册,在获得注册后都会缺乏实际的使用,这也是判断恶意动机的一个证据之一 。但是仅仅是缺乏使用本身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恶意 。因为虽然有些国家,如美国、英国,是采取使用在先原则,即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须以使用为前提,但是大部分国家对此未作要求,即使从未使用的商标完全可以获得注册 。

2. 知情

(1) “知情”一般界定为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他方在先商标权利的存在 。当然,也有国家按保护对象不同做出不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的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该法对比荷卢境内使用的商标的“知情”要求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对在比荷卢境外使用的商标的“知情”要求为“直接接触”(即确定知情positive knowledge) 。

(2) “知情”的判断

判断是否“知情”可以从恶意注册人与他人的地域范围、业务来往、劳动关系、经营行业、被侵害对象的知名度、要求转让或者商标使用的许可价款等方面来综合考虑 。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展览会上展销产品;商标的先使用者做了大量的广告;或者是双方之间有过某种合作 。

(二) “恶意”注册不应仅限于驰名商标

关于此点,应借鉴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恶意注册的对象应包括驰名商标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三) “恶意”的举证责任

“恶意”的举证责任通常是由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者承担 。当然不排除需要提出反证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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