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若干建议( 三 )



著作权的执法应当与专利执法、商标执法相统一,执法依据应当具体,应当有利于著作权执法的及时有效开展;侵权赔偿要足以弥补著作权人因遭受侵权所致的全部损失,以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应参照损失发生时权利交易(转让、许可等)的市场价格确定;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的额度 。侵权人还应当足额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并单独计算 。

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软件作品权利人的利益,为软件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法律保障基础,对两次以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故意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两次以上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或故意侵犯著作权使著作权人遭受严重损失的,按上述侵权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为打击恶意侵权,保证权利人能够通过技术保护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威慑和制止日益泛滥并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本次《著作权法》修订应当加大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和制造、提供、传播、进口用于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备、工具、方法等非法行为 。

五、完善证据保全措施,为维权取证提供便利

软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人维权过程中搜集直接侵权证据困难重重,目前有关证据保全的规定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如是否接受申请,何时接受申请赋予了法院,导致同样类型的案件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全国各地法院的处理方法差异很大,难以为权利人将侵权行为诉诸于法律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为便利权利人取得有关证据,更积极主动地采取维权行为,《著作权法》的修订应当明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而不是现在规定的“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给予书面裁决并允许申诉和上诉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证据保全制度的效力,加强法律监督并统一各地法院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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