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


浅谈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 , 公司作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 , 与计算机软件的结合已成为一大发展潮流 。我国2006年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认可了知识产权出资 , 对这一发展潮流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 是立法进步的体现 。本文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角度出发 , 论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 , 以保护软件制作者的合法权益 , 从而推进软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

科技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 , 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的帮助 。当电脑已如同手机一样 , 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时 , 足以证明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及其商业价值 。但就目前而言 , 我国正版软件的使用率仍然不高 。软件制作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软件 , 是其个人以及这个产业的宝贵无形资产 , 实践中却是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
【浅谈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规定 ,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品 , 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原创性和固定性两个条件 , 即该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 , 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一定存储介质上 , 如磁盘、磁带等 。仅存在于?件开发者脑中的设计理念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 , 其中第八项为“计算机软件”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 ,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转让他人行使部分著作权 , 并有权获得报酬 。任何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的情况下行使以上权利 , 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二、我国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现状

(一)著作权法本身的缺陷

1.关于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界定不明

软件不同于书面作品 , 其使用与复制是相伴的 ,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对其并没有针对性 。《保护条例》第16条提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 其中第二款提到“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这里的“他人”并未加以明确 , 比如是否供家庭其他成员使用 。最终用户界定不明确为实践认定造成一定困难 。《保护条例》第17中规定 ,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 , 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 , 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 。”既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 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 , 直接借“合理使用”之名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 。软件开发者还可以堂而皇之地通过反向工程利用他人软件所表现的创意、原理等 , 独立开发出“新的”软件 , 避免侵权 , 但实质理念却没有变化 。

2.未考虑软件本身特性

(1)在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过程中 , 很大一部分体现了软件权利人的独特的想法与构思 , 一个软件的风行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软件的独特构思 , 因此软件权利人往往最在乎该软件的技术构思或者技术方案 。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 且对作品的新颖性不作要求 , 在这一点上出现了空白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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