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赔偿财产保全申请费4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768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80元为基数 , 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王细弟对被告乙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判决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关联知识点案件】
案说公司法|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 转让股权无法豁免股东责任
案说公司法|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需担连带责任
案例|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变为一人公司 , 股东可被追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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