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 二 )


第三章失能评定
第九条 长护险失能评定工作由长护险承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失能评定工作全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建立现场核查与档案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将抽查发现的违规情况纳入对长护险承办机构的年度考核 。
第十条 成立由市医保、财政、人社、卫健、民政、残联6部门组成的南宁市长护险失能人员评定工作委员会,作为南宁市长护险失能评定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长护险失能评定各项工作的监督,南宁市长护险失能人员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 。
第十一条 失能评定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前置调查、评估、结论公示、异议复评等程序进行 。长护险制度试点运行期间,参保人员使用《Katz日常生活功能指数评价量表》自评,长护险承办机构在受理环节采取综合参保人员自评情况与查阅既往病史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评估人员采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进行评估,评定分值40分以下的重度失能人员纳入长护险保障对象 。
市医疗保障部门探索建立本地适用的失能评定机制并组织实施,如国家、自治区医保部门颁布统一的失能评定标准,按新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符合长护险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主动向长护险承办机构提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的评估申请,长护险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不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具体原因;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失能等级评定条件的,应进行充分的前置调查;对明确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
建立完善长护险失能人员动态评估和复评机制,每2年对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重度失能人员进行重新评定,以重新评定的结论作为享受长护险待遇的依据 。
第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组建南宁市长护险失能评估员库和长护险失能评估专家库;长护险失能评估员应具备临床、护理、康复类专业中级职称,长护险失能评估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临床、护理、康复类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 。失能人员初次评定、2年期末复评及动态评估由失能评估员负责实施,异议复评由失能评估专家负责实施 。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运行期间,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长护险承办机构建立完善对长护险失能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并定期组织培训 。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由长护险承办机构从长护险失能评估员库中随机抽取 2名评估员实施评定,评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结论有效期为2年,评估员评估费标准以实际接受评估的人数按2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评估员评估费的支出计入长护险承办机构经办服务成本 。失能人员初次评定、2年期末复评及动态评估的评定结论由长护险承办机构按规定出具,报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
申请人对失能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长护险承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由长护险承办机构从长护险失能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评估专家实施复评,由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异议复评结论,异议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评估专家复评费标准以实际接受评估人数按3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评估专家评估费从长护险基金中列支 。长护险承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复评人数明细报表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接到报表的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估费用拨付给长护险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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