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市医保、财政、人社、卫健、民政、税务、残联7部门负责按职能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经办管理工作;长护险承办机构具体负责长护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协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组织失能评定、费用初审、组织培训、协助稽核调查、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委托经办事项 。
第三条 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长护险承办机构通力合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与长护险经办工作的有机衔接,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完善我市长护险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权益管理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长护险基金的捐助,以及福彩公益金对长护险基金的捐赠,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受捐对象,捐助资金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第五条 南宁市在职职工、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办理长护险参保登记手续有关事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
第六条 从2021年3月1日起,长护险保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同步征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按职能做好长护险参保登记和参保费用征收工作 。
第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同时,按月足额缴纳长护险保费;属于单位缴纳的部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收方式,每月在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同时扣缴长护险保费;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每月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中扣缴 。
第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的权益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实现参保人员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和享受保障待遇相对应 。
(一)我市长护险制度启动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长护险参保缴费的,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的费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应在补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时,补扣应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扣缴的长护险保费 。
(二)我市长护险制度启动实施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中断长护险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长护险待遇;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因停保再续保,在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同时补缴长护险保费,其享受长护险待遇的规定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已转出、参保年度内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终止或退出长护险的,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已按规定缴纳的长护险保费不予退还 。
(四)探索逐步建立完善长护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或长护险保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方可按规定享受长护保险待遇;设定最低缴费年限应结合长护险基金运行能力综合考虑,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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