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长护险承办机构、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经办工作人员、参保人员、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费用,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长护险政策和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暂停护理保险服务或解除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长护险试点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办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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