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 , 尚未终结劳动关系的 , 不属于加班 。
排除四 未超劳动定额工作时间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 应当根据加班规定调整计件单价 。
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
就是说 , 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 , 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 , 即通常所说的“双超” , 应当支付加班费 。
如某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计件单价是10元的话;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被要求加班 , 平时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15元;而只是“单超”的话 , 则没有加班费 。
但必须强调的是 , 劳动定额应当合理 。
排除五 自动加班时间
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
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 , 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 。
非经用人单位安排 , 超过标准工时制或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工作的 , 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 , 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
那么关于加班的事实由谁来举证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 , 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所以加班如未拿到公司的加班审批单 , 则要有其他能证明加班的直接证据则也可能会被当作“假装加班” , 而得不到加班费 。
来源:易人事、51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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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休合法吗,午休计入工作时间吗,加班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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