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二 )


4.4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 , 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 , 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在施工路段沿线 , 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
4.5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 , 应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
4.6 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 , 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 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 。
4.7 当开挖难度较大时 , 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 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4.8 管沟开挖时 , 若对邻近建、构筑物有影响 , 应加防护支撑后再进行施工 。
4.9管沟开挖时 , 一般不作特殊处理 , 应避开雨季 , 及时开挖 , 及时回填 。 管沟回填时先用细土填至管顶以上0.5m后 , 方可使用土、沙或碎石回填并压实 。 应执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中2.3条、2.4条的规定 。
4.10警示带敷设
4.10.1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 , 警示带应平整的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 , 距管顶距离为0.3~0.5m 。
4.10.2警示带适用于城区管网 , 庭院内管网可不敷设 。
4.10.3警示带上应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天然气管道、危险”字样、管径、所属天然气公司及联系电话等 。 其他有关规定详见《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
4.11 城区燃气管道(不包含庭院管网)设计压力≥0.8MPa时 , 管道沿线应设置路面标志 。 若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按设计要求执行 。
5 、埋地钢质管道敷设
5.1 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及垂直净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要求 。

注:1.如受地形限制 ,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 , 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 , 净距均可适当缩小 , 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型 , 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 , 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 , 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 , 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

5.2埋地燃气管道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 , 不得小于1.2m;埋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埋设在庭院(绿化带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 , 不得小于0.3m;埋设在水田下时 , 不得小于0.8m 。
5.3燃气管道与各类管沟、窨井水平净距要求:中压1.2m;低压1.0m 。 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 , 可采用提高防腐等级、减少焊缝数量、100%X射线探伤等措施 , 可适当减少上述间距 , 但不得小于0.5米 。
5.4管道架空敷设
5.4.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
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 , 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家的外墙敷设 。
5.4.2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离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 。 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听净距不限 。
6、阀门的设置
6.1高压燃气干线上应设置分段阀门 , 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 , 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Km , 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 。
6.2在高压燃气管道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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