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同时有关部门也作出通知 ,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便用证和房产证 。
因此从法律上来看 , 刘女士和魏女士当初的交易并不算数 。 可比较魏女士当初花了16万买房 , 出的价格也比较实在 , 总不能让魏女士白花16万 。 因此法院认可双方的交易 , 但在分割拆迁款时 , 要根据双方对房子的所有份额和主要过错进行分割 。
首先魏女士当初花了巨款买房 , 并且在后续时间内对房子进行了改修扩建 , 因此她必然有房子的绝大部分份额 。 而刘女士虽然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 , 当初合同不能生效 , 可比较交易已经完成 , 她再度出现索要拆迁款 , 属于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 为过错方 。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分别享有拆迁款的70%和30% , 其中魏女士占七成 , 而刘女士占三成 。 只不过刘女士的三成 , 是她原本房子的赔款 , 也就是魏女士该修扩建之前的房子 。 按照拆迁算法来看 , 刘女士原本房子的赔款在140万 , 减去卖给魏女士的16万 , 还剩下124万 。
再从这12万中分30% , 到头来刘女士能拿到手的只有37万多 。 很显然这笔钱远远没有达到刘女士的预估 , 可这已经是法院的判决 。 如果刘女士不接受 , 她可以上诉 , 但不一定上诉能够改变结果 , 如果败诉还要承担庭审的一系列费用 。
因此刘女士最后选择拿着这笔钱离开 , 随着刘女士的离去 , 两家原本还算不错的交情彻底消失 。 从此之后 , 两家只算是陌路人 , 再也回不到当初的关系 。
追名逐利是人的本性 , 但有点时候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 就不要强行去追求 。 刘女士为了这笔钱 , 破坏了两家的友谊 , 在她看来或许是赚了 , 但倘若日后刘女士的生活再出现问题 , 可能就不会出现下一个和魏女士一样的好心人愿意帮她 。 为了一点利益 , 和对自己有恩之人撕破脸皮 , 这何尝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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