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坤公司|最高院裁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可以有效( 三 )



其次,对于李江主张翠悦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程栋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的问题。王菲、孟祥军因与辰坤公司之间的包销协议关系取得公司所有证照及印鉴,以辰坤公司名义与翠悦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加盖辰坤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即使辰坤公司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前意图解除包销协议及已登报声明公章丢失作废,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翠悦物业公司对此知情,翠悦物业公司有正当理由相信王菲、孟祥军有权与其签订合同,故《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因王菲、孟祥军的表见代理行为而应为有效。并且,翠悦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外聘物业单位,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掌握业主有关信息符合常理,其出具证明系对所知晓的业主办理入户等客观情况的描述,与是否由辰坤公司委托亦无直接关联。因此,辰坤公司关于翠悦物业公司非其聘请致使相关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的主张不能成立。对李江关于程栋未在人民法院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及未占有案涉房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麻锦亮

审判员 季伟明

审判员 彭 娜

【 辰坤公司|最高院裁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可以有效】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修俊妍

来源:烟雨法萌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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