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乙|这些遗嘱无效!写遗嘱要按规矩办( 四 )


案例二钱某与妻子育有三子二女,妻子1998年去世,妻子名下遗产并未分割。2004年,钱某因糖尿病、心血管疾病逐渐丧失自理能力。子女协商达成赡养老人的协议,钱某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钱某在每个儿子家住四个月。两女儿不需要将钱某接回家照料,也不需要支付赡养费,但钱某的医疗费应分成四份,三个儿子各负担一份,两个女儿共同负担剩下的一份。协议达成后一年半,长子与次子在赡养钱某一事上产生矛盾,且次子以房屋拆迁尚未回迁,租赁房屋面积过小为由,不再将钱某接回家赡养。长女和次女只能二人分工,代替次子赡养钱某。2009年,钱某去世。兄妹五人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期间,次子提交钱某2007年所留遗嘱一份,遗嘱载明钱某将名下一套房产留给次子,将账户存款由长子和三子平分。两个女儿对此有异议,认为次子在钱某晚年无端不尽赡养义务,两个女儿在赡养协议没有要求其照顾钱某的情况下,主动担起了与钱某共同居住的任务,钱某的遗嘱不可能将遗产只留给儿子,尤其不可能将遗产中分量最重的房屋全部留给不养他的次子。经过司法鉴定,证实遗嘱确系钱某亲笔书写。两个女儿又称钱某如此安排与子女尽到的赡养义务不匹配,显著不公。法院审理认为,遗嘱经司法鉴定确认为钱某亲笔书写,且在书写遗嘱时,钱某意识清醒,能够正确自由地表达意志,因此遗嘱属于有效遗嘱。
本案遗嘱经鉴定确系遗嘱人在意识清楚时自主作出的,属于有效遗嘱。至于遗嘱内容是否公平的问题,遗嘱人具有自行订立遗嘱的自由,遗嘱人自愿作出的财产处分方案应当获得尊重,内容公平与否不属于《民法典》限制的范围。因此钱某遗产应按照其遗嘱处分。
法官说法
01
遗嘱人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拥有极大的自由予以处分,《民法典》没有规定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也没有规定遗嘱必须包含所有的继承人。恰恰相反,遗嘱很多情况下只是处分了部分遗产,又或者只是指定部分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的人认为自己照料老人付出较多,遗嘱没有理由不给自己留遗产;有的人认为自己是家中唯一的儿子,遗嘱不可能将遗产只给女儿不给儿子,这都是错误的认识。遗嘱的存在价值恰恰是法律尊重自然人意愿的表现,除非确有必要,否则遗嘱的内容听凭自愿,法律不作干涉。在《民法典》面前,无所谓公平不公平的遗嘱,只有真实与否、合法与否的遗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可以记载的内容如下:(1)遗产的继承或者赠与;(2)设立遗嘱信托;(3)指定遗嘱执行人。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29条的规定,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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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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