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居民张某 , 姐妹出嫁 , 父母去世后 , 拆除旧房 , 并申请新建住房 。 村委会决定收回张某的旧宅用地的部分宅基地使用权 , 要求张某交出相关宅基地 。 张某不服 , 认为其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 村委会无权收回 。 那么法律上怎么规定的呢?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 , 是指农村居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依法对集体分配其的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 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具有保障性质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 。 对于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 受到国家法律承认与保护 。 即使是村委会也不能随意干涉 。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设置解决了我国大量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 , 满足农民安居乐业 , 开展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 。 这正是因为该项制度具备福利性质 ,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被限定为本经济组织成员 。 其他主体不得享受这一福利 。
同时 , 宅基地的审批有严格的程序和审查条件 , 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 宅基地的使用权 , 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 , 不得抵押 ,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 宅基地使用权 , 不能继承 。
还有一个最为重要的限制 , 就是宅基地的使用面积 。 宅基地的审批不得违反该面积限制规定 。 但需要明确的是 , 土地使用即是一种法律关系 , 也是一个历史延续 。
随着各户人口情况的变化 , 以及历史原因 , 超面积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在现实中是长期存在的 。 本案中的张某 , 其旧宅宅基地使用面积是根据原户内人口进行审批的 。 在其所在户人口减少的情况下 , 宅基地使用事实上已经超出了面积限制 。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 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 , 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 , 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 ,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 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
因此 , 在张某新建住房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 , 对于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限制标准的土地 ,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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