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跳单”说不!——贝小誉
可以不用 , 但不要伤害 。 “刘某某 , 你跳单的样子真丑!”
首先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跳单” 。 参考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用书《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定义:所谓“跳单”行为 , 是指买卖双方经过经纪机构牵线后 , 撇开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 , 私自交易由房地产经纪人介绍的房源(或客源) , 以逃避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行为 。 这种情况在房地产居间业务中比较常见 。
在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公司)服务的过程中 , 偶尔会碰到一些客户(或者业主) , 在经纪人带看完以后 , 跳过中介私下来成交 , 不愿意出中介费 , 而这种行为既损害了自己的形象 , 有违诚信 , 违背公序良俗 , 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 更伤害了经纪人的信任和感情 , 否定了其劳动付出 。 后期一旦中介维权并追责起诉 , 也会影响工作 , 收入 , 名声 , 信用 。 不管是业主还是客户“跳单” , 一定要考虑以后的影响和“机会成本” , 不要为了蝇头小利 , 名声尽失 , 臭名远扬 , 因小失大 , 得不偿失 。 所以一定要做一个有情有义 , 知法守法好青年 。
“跳单”这种行为很令人厌烦 。 中介工作一般都很辛苦 , 而且百万从业经纪人里很多人是没有底薪的 , 前期有大量的学习和准备工作 , 多数都是靠着一单单中介费才能有稳定收入 , 养家糊口的 。 而当他们要面对这种居心叵测 , 不仅是零元的收入 , 也深深伤害经纪人感情和信任 , 在服务中也消耗其大量时间 , 精力 , 交通成本等 。 而客户这种行为 , 也会影响从业人员的意愿 , 我们团队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 , 一名很优秀 , 努力的新人从业快一年 , 但后期带看被多次跳单 , 维权无果(违法成本低 , 维权成本高) , 失望至极 , 导致悻悻离场 。 而“跳单”这种行为也是整个行业经纪人入不足 , 离职率高 , 流动性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
希望我们能合理认识 , 生活中可以不用中介服务 , 自己去寻找相关信息 , 过程0费用 。 但用了中介 , 就给予尊重理解 , 商业社会 , 市场经济就是价值交换 , 没有人可以白白付出的 , 有那一定是来自父母的爱 。 新时代 , 我们都遵守契约精神 , 坚守诚信为本 , 拒绝过河拆桥的小人 。
最后请谨记并学习:我们社会现在提倡 , 建设 , 培育和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 , 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 中介活动的费用 , 由中介人负担 。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 , 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眉山|向“跳单”说不!】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 ,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 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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